治理欠薪須從源頭入手

如何讓農民工討薪問題不成為每個年末的“固定”話題?人社部勞動工資研究所研究二室主任劉軍勝認為,必須加強源頭治理,理清權利義務關系,全面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進一步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模式,落實責任主體,同時,改變當前建設項目重施工進度和質量的監理而輕勞動者權益監督的現狀,加強對企業勞動用工和工資支付等情況的監理。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首次提出全面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進一步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模式,落實責任主體。如何落實主體責任低音喇叭電容?如何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模式?“當前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源頭是工資支付不規范。進一步說,其根源在於組織和管理模式出瞭問題。”人社部勞動工資研究所研究二室主任劉軍勝認為。

源頭治理——

規范工資支付行為

劉軍勝說,當前我國通常的建設項目組織和管理模式,是建立在承發包基礎上的分塊管理模式,整個建設項目是一個個獨立的以包工頭為中心的承包單位的無序組合,這導致瞭承包單位各自為政、監管失控,管理弊端多,管理效率低。其中一個突出表現就是,施工總承包企業對分包企業的用工管理和工資支付缺乏有效監督,導致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此次《意見》最大的亮點是強化瞭規范企業工資支付行為、改進建設領域用工方式等源頭治理措施,體現瞭堅持源頭治理與全過程治理相結合的理念。《意見》在制定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治理措施時,並沒有就工資論工資,而是站在規范建設項目組織和管理模式的高度提出有關治理措施。”劉軍勝說,其目的是要使整個建設項目轉變為一個由施工總承包企業行使類似總部職能的協調有序的“總廠”。施工總承包企業不能搞層層發包、分包、轉包,也不能以包代管,要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要配備勞資專管員,加強對分包企業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的監督管理。

責任明確——

捋清權利義務關系

“《意見》提出,施工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分包企業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工資負直接支付責任。按照《勞動法》,誰用工,誰支付工資。因此,分包企業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工資負直接支付責任不難理解。”劉軍勝指出,在建設領域,由於分包企業招用農民工是為瞭完成施工總承包企業發包的建設任務,由此使分包企業、農民工和施工總承包企業形成瞭一種特殊的權利義務關系。

擴大機電容器施工總承包企業對分包企業的資質和履職能力負有監督職責,要求施工總承包企業負總責,就是對施工總承包企業履行監督職責提出的具體要求。”劉軍勝表示,施工總承包企業負總責,具體體現在5方面:一是施工總承包企業要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加強對分包企業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的監督管理;二是受分包企業委托,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代發分包企業農民工工資;三是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由施工總承包企業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銀行開設;四是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劃撥工程款,致使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企業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五是施工總承包企業應負責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方便農民工維權。

實名管理——

農民工維權有力保障

“在建築領域,勞動合同的簽訂率低,施工企業和農民工盡管存在勞動關系,但多數情況下相互並不瞭解,一旦發生勞動糾紛,農民工的勞動權益很難得到保障。因此,全面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確有必要。”

劉軍勝認為,按照《意見》,今後農民工的真實身份信息要在入場施工前告知施工企業,施工企業要以農民工的真實身份建立勞動計酬手冊,記錄施工現場作業的農民工身份信息、勞動考勤和工資結算等信息並逐步實現信息化管理,將農民工的實名制身份信息及經農民工實名簽字的工資支付書面記錄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意見》還提出,要重點完善工資保證金和應急周轉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據瞭解,目前我國31個省份已建立工資保證金,浙江及部分地級市已建立應急周轉金,上海和深圳已建立欠薪保障基金,“三金”在我國不同地區的工資支付保障實踐中都發揮瞭不同程度的作用。

“從長遠講,建立欠薪保障基金制度,以應對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生產經營的不確定性給勞動者工資支付保障帶來的威脅,應是一種趨勢性選擇。”劉軍勝說。

健全法治——

治理欠薪根本保證

當前,一些施工企業用農民工工資款來綁架工程款,以討要工資款為名達到討要工程款的目的。《意見》提出建立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管理制度,就是為治理這種現象所采取的一種措施。

《意見》還提出,完善企業工資支付監控機制,一方面依托基層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汽車音響改電容構建企業工資支付監控網絡,對轄區內企業工資支付情況實行日常監管;一方面建立和完善欠薪預警系統,定期對重點行業企業進行綜合分析研判。

“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應堅持社會治理原則,政府職能應定位於制訂規則和監督規則的執行。這就要求首先明確社會治理主體。”劉軍勝表示,目前一些地方開始探索建立勞動監理制度。勞動監理受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企業的委托,對分包企業的勞動用工和工資支付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改變瞭當前建設項目重施工進度和質量的監理而輕勞動者權益監督的現狀。

“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勞動監理制度需要在實踐中不斷豐富和完善其內涵,使之逐步上升為法律制度。”劉軍勝說。

劉軍勝表示,《意見》提出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法律制度,加快工資支付保障相關立法,為維護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提供法治保障。這既是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現實要求,也是我國工資支付保障立法實踐自身發展的迫切需要,是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根本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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